关于《人事管理制度》第二十七条的解释
《人事管理制度》自实行以来效果良好,但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甚清楚,给制度的执行造成了一定不便,为了使本制度更加完善,更便于执行,公司办公室根据制度规定对第二十七条作出如下解释和补充(点击查看人事管理制度原文): 1、本条中“过期不移交”所指的期限为15日,自动离职的以签订《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书》之日计算,辞退的以正式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。 2、本条中“其遗失公物或致公司受损失者应负赔偿责任”应理解为如逾期未作移交的,也应视为致公司受损失,应对未移交的固定资产或公司财物负赔偿责任。赔偿先从未结清工资中扣除,不足的部分由离职者补足。 以上解释从本日起开始执行